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院(系)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银河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本单位教职工依法参与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院(系)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院(系)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院(系)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系)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院(系)贯彻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办法;
(四)讨论通过院(系)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院(系)上一届(次)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院(系)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院(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院(系)规章制度和决策在本单位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院(系)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院(系)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系)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院(系)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院(系),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条 凡享有我国公民政治权利、与本院(系)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人员,均可当选为本院(系)的二级教代会代表,或直接参加本院(系)的教职工大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教学部(教研室)、行政科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当根据院(系)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院(系)党政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校教代会的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比例原则为:
教职工总数80—100人的院(系),二级教代会代表不少于50人;
教职工总数101—150人的院(系),二级教代会代表不少于60人;
教职工总数151—200人的院(系),二级教代会代表不少于70人;
教职工总数201人以上的院(系),二级教代会代表不少于80人。
二级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本院(系)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二级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依照党纪政纪被立案调查的,调查期间应暂停其代表资格。
二级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撤换:去世;退休;与本院(系)解除聘任聘用关系;离岗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不履行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为不端失去群众信任。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院(系)的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院(系)的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向本院(系)的二级教代会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院(系)工作向本院(系)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本院(系)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本院(系)二级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本院(系)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院(系)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院(系)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二级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系)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出席。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二级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院(系)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系)工会提交院(系)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并提请二级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二级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院(系)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院(系)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二级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系)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院(系)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二级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院(系)民主管理工作向院(系)党委(党总支)汇报,与院(系)沟通;
(五)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院(系)应当为本院(系)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按中层机构设置的学院(系、部),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同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比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8日学校党委印发的《系(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党办字〔2008〕15号)停止执行。